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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院长赵紫剑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文章被河南日报刊登

发布日期:2023-11-15 文 尹中汇 初审 孙书章 复审 赵紫剑 终审 赵云波 浏览次数:[]

1113日,我院院长赵紫剑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文章《以市场化法治化助力金融发展》被河南日报刊登。

以市场化法治化助力金融发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赵紫剑

2023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正式提出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将作为国民经济血脉的金融进一步提升到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新高度,并从八个方面的“坚持”对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八个“坚持”是对金融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进一步细化,不仅涉及到我国特色金融的管理体制、价值取向、根本宗旨和主题,还包括了具体的方法论。其中,“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是延续了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要求,也是未来金融高质量发展仍需继续坚持并贯彻执行的。

一、市场化改革是金融体系持续创新发展的不变方向

走市场化道路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选择,这在金融领域体现得更为明显。自1997年以来,五年一次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推动着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实现了从“计划金融”到“市场金融”的创新发展,基本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从以银行体系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商业化运营,到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以汇率和利率形成机制改革为代表的金融要素价格市场化,再到中央地方两级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无不体现了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成就。市场化改革始终是金融体系创新发展的不变方向,通过减少政府对微观金融活动的干预和管制,增强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竞争力,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反映我国政府对金融干预程度的金融抑制性指数从1980年的1.0逐渐下降到2018年的0.6,但在纳入统计分析的130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金融抑制性指数仍然偏高。(黄益平等,2019)虽然实证分析结果也表明了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的协整性较强,既支持了经济快速增长又实现了金融稳定运行,说明在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的领域和阶段,适度的政府干预和引导是必要且可行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高质量经济发展要求金融发展模式也随之改变。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地方政府的债务化解问题以及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其根本解决仍然需要靠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来实现。

近些年来,围绕实体经济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一直在持续深入,主要是以进一步放松管制和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为重点。从放松管制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通过取消或降低金融市场的行政许可或审批,简化或优化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鼓励支持各类金融主体参与金融市场的运作,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化金融体系,提高市场的开放度和竞争性。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推进来看,20198月央行改革完善了LPR报价形成机制,使LPR成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的参考基准;20224月央行指导建立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由利率自律机制成员参考市场利率变化合理调整存款利率水平。根据央行货币政策司发布的最新数据来看,在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后,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已经从20197月的5.32%降至20239月的3.83%,定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已从20224月的2.44%下降至20239月的2.04%。伴随着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活动程度的加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支持三农、支持小微、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在不断提升。

因此,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有效推进需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特征,从多方面和层面进行衔接、推进和落实。未来需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市场规则、不具备市场资质的金融主体要及时清退,提高市场主体的质量;继续健全市场化存贷款利率的传导机制,有效调节资金供求和资源配置,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继续坚持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满足实体经济各类主体的特色化需求,同时加强对金融创新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尤其是坚持以法治为基础,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

二、法治化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前提和金融创新的保障

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从金融体系改革开放初期到1995年之前,为满足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基本监管要求,我国金融立法主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搭建了一个金融体系运行的制度基础,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决定》《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等。1995年是我国金融立法的里程碑年份,全国人大常委相继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搭建了我国金融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金融法治化层次明显提升。此后的十几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出台了《证券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一方面根据上位法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根据金融发展实践修订了原有的法律法规。截至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全面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同时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在此背景下,金融法制建设从着力立法进一步延展到强化执法、完善司法、宣传守法等环节,尤其是在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范和分散以及金融稳定等方面的金融立法、执法力度得以加强。如立法方面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征信业务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等,执法方面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等,不少地方还探索创建了金融法院等具体做法,通过强化金融司法服务、统一金融司法裁量、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努力,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以及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法治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应有之义,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需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3月,我国金融监管格局迎来重大调整,随着新一轮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针对当前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和影响,风险隐患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等问题,金融法治完善的需求进一步凸显。尤其是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的背后不乏权力与资本的勾连,这种勾连不仅会在金融交易环节埋下风险隐患,对金融监管也是考验。因此,金融从业者不仅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保持金融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和战斗力,而且要坚持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展,以法治思维引领金融创新,以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发展的生命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金融创新,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法律合规部门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利用法律专业能力协助业务部门提前发现和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在开展金融创新和提供金融服务中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金融企业形象,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相应的监管部门对不正当金融竞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在“人民至上”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努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支持民营企业方面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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