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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专科新生复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1-20  浏览次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普通本专科新生资格复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做好我校新生资格复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河财政文〔2017〕45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新生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校医院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新生复查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新生复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院系成立新生资格复查工作组,负责本院系新生复查全面工作。

第二章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第四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1.因疾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后,确实不宜在校学习的;

2.响应国家政策,开展创业实践的;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第七条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次为一年,最多可申请两次。因创业实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认定,可保留入学资格;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具体项目,规定最长保留年限。学校对创业实践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简化审核批准程序。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入学资格复查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对当年录取的新生及预科转正入校学生进行复查。

第十条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学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新生入学报到时,各院系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并验证录取通知书的学生照片和学校提供的学生名册照片是否一致,进行初步审查。

(二)按照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档案(电子、纸质)照片及新生本人“五对照”的原则,对新生进行认真复查,重点清除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在招生考试和体检中作弊的考生、冒名顶替入学等舞弊的考生。新生入学后,填写学生卡,并与其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等栏目进行对照检查。要在学生宿舍、班级固定教室等场所张贴学校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和举报电话,并保持一月内张贴完好。

(三)对新生进行全面的身体复查。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一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并应在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休养治疗。

(四)文化科目复测。学校于新生开学后对全部学生进行文化课复测。各院系要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严重不符、测试试卷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有差异的新生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

(五)专业水平测试。学校对艺术专业、体育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水平复核。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和体育特长加分学生由体育系负责,艺术类学生由艺术系组织专业测试复核。

(六)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等核查。学校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对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严格审核。对存有异议的,报送学校新生复查领导小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资格造假。

第十三条  对存疑学生情况进行进一步鉴别,必要时可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确实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

第十五条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取消新生入学资格或学籍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之前发布的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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