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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院操行积分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03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逐步实现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能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级经济管理人才,并使学生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依据我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金融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评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察和评定。考评标准以结果为导向,以“综合素质考评积分”(以下简称“综评积分”)为量化指标体现。
第三条 综评积分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考核的依据,也是年度评优、评先、评奖学金、党员组织发展和毕业优先推荐的重要依据。为在保证公开透明的同时调动学生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本条例本着公开、透明、公正和量化考评四个基本原则制定。

二、综评机构设置

第四条 金融学院团委下设综合素质考评部,简称“综评部”。综评部具体负责对金融学院学生的综评积分进行考评、监督、审批,协助主管老师评定奖学金和其他评优、评先工作,做好综评条例的解释工作。

第五条 各班团支书及选举产生的两名学生代表,作为综评委员,组成“综评积分监督委员会”(即“综监会”)。

第六条 各班“综监会”本着“及时、真实、准确”的宗旨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本班同学的综评积分进行核算汇总。学生代表即“综监会”成员,采取流动制。

第七条 由金融学院团委、学生会和科协主席团成员组成“综评积分审查委员会”, 完成对大额积分(10分及以上)进行评定的工作,保证公平。同时每半年进行一次综评汇总核对,乱加、错加现象一旦发现将对填制或审批负责人扣除最高50分的综评积分。

第八条 由金融学院团委书记、各年级负责老师和综评部全体成员组成“综评积分申诉委员会”。当有特殊加分事项或者对综评积分有异议时,由“综评积分申诉委员会”统一进行核定。

三、综评工作流程

第九条 当月综评积分的核算工作在下月前两周之内进行。若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经团委研究决定可以延期考核或合并月份核算。

第十条 凡是明确由金融学院团委、学生会及科技创新协会各部门承办的活动,属于本条例专项加分项目的,由本部门部长负责领取并填写各专项加分条,分别由年级老师及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科协主席签字确认;对于除此之外的活动,由各班团支书、班长,部长提出加分申请,批准之后负责领取填写加分条(电子版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专项加分凭证(即加分条)一式两联,压缝盖章,各部部长及团支书、班长需保证加分条内容真实、一致有效。专项加分条上需明确标注出加分理由和所依据的加分条例,不得编造加分项目、夸大加分额度。

第十二条 校级加分条需要按照金融学院团委综评部规定,统一誊写为一份形式。

第十三条 综评部部长具体负责审核各类加分条,严格按照本条例评定各项活动的加分额度。每份加分条由综评部部长亲自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任何人不得代签。

第十四条 校级、院级、班级各学生干部严格按照本条例干部等级进行每月的职位加分,除具体专项活动和所获奖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交其他项目加分条。

第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各位学生干部向指定上级进行干部述职。团委书记和组织部负责对金融学院各类学生干部进行半年度考核工作,综评部根据考核结果,作为该学期的干部绩效考核分数。汇总整理后编制各班干部积分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结束,各班“综评监督委员会”需统一将各月的综评积分进行核对汇总,用于奖学金的评定。核算综评积分时,综评部将各班专项加分条、干部积分表及综评积分表分发给各班“综监会”,“综监会”成员负责将加分条积分及干部积分表积分核算汇总到一式两份的综评积分表上。汇总完毕后,一份交还综评部留底,“综监会”将另一份综评积分表、专项加分条及干部积分表带回各班传阅并交由各位同学亲笔签名后交还综评部保存。

第十七条 同学们须谨慎查看专项加分条及干部积分表,检查月度综评积分表是否出现漏加、错加、及运算错误,如出现错误务必及时反映给团支书,由综评部统一负责纠正留底。

第十八条 团支书须将各类问题加分条记录在综评积分表背面,反映给综评部进行解决。综评部须仔细核查,将错误用红笔在两份综评积分表上进行改正并由综评部部长进行签字。错误改正后,交由同学亲笔签名。

第十九条 签名即视为对综评分无异议,同学们须认真检查、及时反映。签名过后综评积分不得进行任何改动,若仍有错误则自行承担,综评部不再负责。若有异议,可向“综评积分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四、测算总则

第二十条 学生学年综合成绩,分为考试课成绩积分和操行积分两大部分,两大部分分别由金融学院学生会学习部和金融学院团委综评部进行考评和测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年综合成绩=学生学年考试课总成绩*80%+学生学年综评总积分*20%

第二十二条 综评积分由基础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具体的计算细则如下: 综评积分=基础分+奖励分

基础分

奖励分

分值上下限

≤50

≥0

具体计算方法

每名学生每月5分

(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依据综评条例加分

第二十三条 为缩小学生之间的积分差距,更清晰地反映出同学们的平时表现,每位学生每月的基础分为5分。基础分加分记录在综评积分表“纪检”一栏中。如有同学在生活或纪检等项目中违反了有关条例,需要扣除其积分的,一律从基础分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综评部根据活动类型、活动级别、学生表现情况等,对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综评积分专项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综评积分上限为360分,超过部分在年终考核时不予汇总核算。

五、加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 综评积分分为学习、体育、社团、挑战杯、社会实践、新生领航、日常行为规范、文艺及课外活动、班级团支部活动、学生干部专评及其他,共十个部分。

所有活动的加分都以结果为导向,获奖高者得分高,在基础训练、准备分的基础上,按准备期间的表现加分,具体权利赋予组织活动的各个部门,审核权利赋予“综评审查委员会”。

六、评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名次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得出分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学生学年综合成绩=学生学年考试课总成绩*80%+学生学年综评总积分*20%。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一科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含体育成绩)不及格者,或受校、院级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处分以上者,取消当年的一切评优、评先和评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二十九条 综评的名次与毕业就业直接挂钩,总操行积分在班组后10%者不推荐就业。

七、综评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每次综评积分加总工作由各班团支书及“综监会”成员共同负责。若因其工作失误造成积分加总出现问题者,相应扣其干部积分1—2分。自行修改者,取消其本月干部积分并予以院通报批评处分。非加分相关人员严禁进入加分现场,若劝阻不听者,综评部有权对其扣分,视情节扣3-5分。

第三十一条 在交加分凭证时,内容要填写清楚详细,参加人员,班级及相应分数要规范,内容较多时,须向综评部进行解释说明并附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班、各年级管理委员会、各年级分团委及团学各部的工作条例中凡涉及综评积分的内容,一律以本条例为准;若制定新的加分细则,需报综评部审核并由主管老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允通过。

第三十三条 对本条例未涉及的情况,如有条例中规定条款相似或相近的,参照相近条款执行;无相似条款的由综评部上报主管老师,由主管老师与综评部协商后再做评定。

八、综评积分评定要求

第三十四条 每次积分应有填写完备、准确、加盖公章及由主管老师签名的积分凭据一式两份,根据“实给分数”栏分数进行加总,并依据专项加分条分别填写相应的内容栏,对于积分表内的积分,每项以斜线为界,不论其带何种符号均按左正右负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综评部审批积分,不得填入积分表内,积分底表的填写必须清楚、整洁。若出现错误一律用红笔改正,并由相关负责人备注说明。

第三十六条 在综评积分评定过程中,如发现积分评定出现错误应及时逐级向综评部反映情况,经综评部部长签字后方可用红笔改动。

第三十七条 每张加分底表最多只允许出现5处错误,每处错误需由综评部部长签字,否则予以作废,必要时可将旧表作废重新填写新表。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下发到各班的积分底表,如发现有不明白之处,可以在公布之日至积分表收回日之前上报综评部处理,逾期则视为无误,各月积分表一经签名即为生效,任何人不得再做任何改动。

第三十九条 坚持综评积分制度原则,做到加分有依据,严禁在综评积分评定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九、综评工作监督

第四十条 金融学院成立综评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团委书记任组长,辅导员老师任副组长,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综评部负责人、各班支书和班长、班内1-2名同学为组员,可对综评工作进行复查。

第四十一条 综评积分监督将成立综评积分评定委员会,由金融学院团委、学生会和科协主要领导人组成“综评积分评定委员会”将对大额积分(10分及以上)进行评定,保证公平。

第四十二条 综评工作接受全院同学的监督,任何同学发现在综评工作中有违反综评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综评监督小组报告。

在综评工作中,发现学生或学生干部有违反综评工作有关规定的,扣10分。

十、综评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综评积分实行自查制,综评积分经本人签名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综评积分报表自发放之日起二日内为议期。如对积分有疑问,可在此期间由各班团支书向综评部查询,综评部将会对所有疑问、异议给予裁定并作出答复;如对综评积分没有疑问,经本人签名后,各班综评委员应于异议期结束后及时将报表交与综评部。

第四十五条 同学本人如对综评部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综评条例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综评条例申诉委员会给予仲裁。申诉委员会根据多方意见予以仲裁。

第四十六条 综评部根据申诉委员会的最终仲裁结果对相应项目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人签字即认为同意核算的综评结果,签字后不再对任何问题进行解决。

金融学院团委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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